更新时间:2022.06.14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书记员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的院长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本罪在主观方面
自行回避又称主动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关办案人员自行要求回避。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当与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回避的规定及适用条件如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法官存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让法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 1、报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 5、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审查起诉阶段; 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
有下列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
案件退回公安局后一般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