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8
股东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股东权属于一种资格权利; (二)股东权属于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有如下分类: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表决、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分红、优先认购等。
隐名股东在请求认定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出现隐名股东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
股权的特征具体有: 1、主体特定,即股权仅为公司股东特定享有; 2、产生方式特定,即股权可通过转让、继承、设立等方式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性质特定,股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一定的财产性; 4、股权的其他特征。
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 1、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诉讼制度; 2、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小股东享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其他法律机制。
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二、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三、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
隐名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益,只是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使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具体包括: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三种,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而隐名股东在享受了权利的同时,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自己的责任。
股票的特点有:1.收益性,投资于股票可能得到的收益。收益又分成两类,第一类来自股份公司,第二类来自股票流通。2.风险性,证券投资风险是指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3.流动性,指股票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变动情况,灵活地转让股票以换取现金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一是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是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三是股东名册具有免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