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政府不应有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不应有的: 1、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2、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4种,分别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
一、追认人必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追认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追认应当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7条。 二、《合同法》第48条未规定追认方式。追认可以明示作出,追认的意思也可从被代理人行为中推定得出。 三、对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相对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种民事责任:因为转包而产生的拖欠材料费、租赁费、农民工薪水等等费用,转包人自己或和实际的施工人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转包而出现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要和实际施工人,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