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督促程序中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这种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督促程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偿债务,加速资金流转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其意义就在于使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没有争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督促程序中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这种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督促程序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偿债务; 加速资金流转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其意义就在于使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没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是: 1.和解整顿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2.和解整顿进行期间,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法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 3.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
破产程序因和解而终结的情形如下: 1.和解整顿期限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
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终结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
以下情况能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
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