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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哪些

更新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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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花费,是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也称“地价”。它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花费和使用期内的金额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赔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花费,即“地租”。 2、土地出让金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许,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赔偿、安置等花费后将该幅土地托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托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做法。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外,无使用时限的限制,并不得转让、出租、典质。 3、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肯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做法。土地使用者在足量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获到该土地在肯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能够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限定要求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典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做法,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限定的时限和要求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做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典质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够典质。土地使用权典质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典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典质,典质人与典质权人应当签订典质合同。典质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限定。典质人到时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典质合同期间宣告遣散、破产的,典质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典质合同的限定处罚典质财产。处罚典质财产所得,典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乡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借于非乡下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获到建设用地的公司,因破产、兼并等情形招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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