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7
减刑限度条件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则不存在减刑情形。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但限制减刑是针对对社会具有严重威胁的罪犯。两者并不等同。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
高级人民法院对减刑、限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审理或者复核,认为原判死刑缓期执行适合被告人的情况,不适合减刑的,应当撤销减刑限制。高级人民法院对减刑不设限制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时,认为原判事实清晰,证据充足,但减刑应当有限制,不得直接减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
主刑和附加刑有以下这些: 1、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减刑的次数,即减刑是没有次数限制的。但是减刑有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例如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并不都会对其限制减刑,仅对于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会限制减刑。《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对于限制减刑的罪犯是不可以假释的。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然而《刑法》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假释。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但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期限。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一般来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判处死缓不一定同时附加限制减刑,因此,不是所有死缓都会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