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4.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
以下要件可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另外国金融秩序和上司公司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未公开的信
行为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是,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侵害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体是正常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未公开有关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
以下标准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才立案: (一)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标准: 1、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正常的证券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违法活动。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 1、构成本罪的,一般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依法应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 1、犯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2、如果存在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以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刑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