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使合同目的能够快速、圆满地实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当然地施加于合同双方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其通知、协助、保密等的义务,该义务即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等。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
附随义务是: 1.广义的附随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 2.狭义的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民法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两者的意思是,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从合同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说明附随义务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目的是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合
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主要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
支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支付义务一般是由于只具有补贴主支付义务的功能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是实现主支付义务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地履行双方的责任:支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需的,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独立成为诉权标的。支付义务的功能是
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
附随义务的种类有: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等。约定义务的种类有: 1、主给付义务; 2、先合同义务等。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 1、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