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裁定驳回的情形有以下九种: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够具体;4、不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内;5、受理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
裁定驳回起诉的条件有七个,具体如下: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 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
一级法院驳回再审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是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行政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上诉状中应当包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案由、所不服从的裁定、诉讼请求以及可以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等。
驳回起诉的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的是可以不上诉,但可以再次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前者适用于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条件这一情形,从程序上驳回;后者则是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从实体上驳回。 2、前者用判决书,后者用裁定书; 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得就原诉诉讼
驳回起诉裁定可以再审。根据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无需交纳诉讼费,已交纳的诉讼费会被法院退回。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会被法院退回。
裁定驳回起诉是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