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被监禁的配偶一方提起的诉讼;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案的法院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民事案件中,诉讼标的200万的案件通常归基层法院管辖。因为一般诉讼标的200万不能算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所以不会由中级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的时候需要去被告的住所地基层法院立案。
行政诉讼案的法院裁定管辖,亦称“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买卖合同管辖法院的确认: 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与争议相关联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确认。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
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特殊情况例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
原告要起诉离婚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下列民事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到被告的经常居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被告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也可在其经常居所地或住所地起诉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