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主文错误,则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相同之处: 1.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完成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从仲裁的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标志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 2.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
仅规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的,是有效的。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不同点: 1、仲裁调解在解决争议中,不能强迫其调解;仲裁裁决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 2、仲裁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裁决是指由双方
补正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可以上诉: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当事人符合情形在收到裁决书之日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合议庭核实后符合情形可以撤销。
一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然后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仲裁委员会成员对本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