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1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等要全面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贯穿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治安案件的立案、调查、裁决的全过程,因此在立法工作、治安管理工作中,都应当自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机关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所等机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
实施治安处罚要依据下列原则:合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以及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原则等。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违法的事实为依据,并且给予行为人的治安处罚要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机关必须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