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3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一般保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
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
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后果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行使了先诉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1、保证债务可能得以消灭。因为债权人向债务人先诉追索的结果有可能使债权得以全部的实现。 2、延缓保证人的债
一、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如何行使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2、行使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