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
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缓刑: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等服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当时虽然增设犯罪,但是没有出台两罪具体的客观表现以及什么叫做情节严重等可以落地执行的明确依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很难判定。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方,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满足以下条件的,能判缓刑: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