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7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前提是保险标的发生转让。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 二、四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
财产保险合同是可以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后,转让保险标的的,认为原投保人退出保险,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产生变动。此时要继续保持保险关系,投保人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告知保险人,方便保险人调查保险
保险财产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商业险,比如意外险、人寿险。但是对于非人身属性的商业险是可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其次,
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其次,
可以。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6、新车因质量问题
交强险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如机动车被依法注销,办理停驶,认定丢失的可以退保,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合法的、预期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费用可以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