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同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可以采取两种立案措施。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
铁路民航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由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
森林公安管辖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和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侦查涉林违法犯罪案件; 二、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即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 三、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 四、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五、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
一、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
涉外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涉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条件如下: 1、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的情节、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假设符合上述立案条件,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管辖;几个地区的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机关管辖;相对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在拐出地、中转地、拐入地实施某一环节的犯罪行为,犯罪所跨地域较广,全案集中管辖有困难的,可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要根据案情具体来确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机关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