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驱逐出境的方法如下: 1、独立适用,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即没有必要判处主刑,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在通常情况下,需由法院做出判决,是一种法律措施;有的由安全部门宣布,是一种行政措施;对外交人员,通常由驻在国外交部门宣布,是一种外交行为。驱逐出境由出入境公安管理机关执行。
会被判驱逐出境的人是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是附加刑的一种。
驱逐出境不是主刑,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在中国,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驱逐出
驱逐出境的适用情形: 1、在我国境内居留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 2、在我国境内停留的犯罪的外国人。 3、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在外国犯有依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之罪的外国人。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适用的情形:外国人在我国犯《刑法》规定之罪,未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依法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以及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犯罪。
驱逐出境的适用的情形如下: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是附加刑的一种。
驱逐出境对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适用。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的一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外国人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对其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人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以下内容为具体的驱逐出境的方式: 1、独立适用,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对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关于驱逐出境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四条,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