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监视居住有人看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要监视居住,这个时候通常是在一个指定的地方,如果要出去或者与他人见面通信的话都需要得到批准,在这个时候通常是没有专人看守的,需要自己每天到派出所进行报道。
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是无固定住处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是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的;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或者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监视居住的解除条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被执行监视居住的,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真相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