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检察机关应当指定除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要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并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一是指定临时监视居住场所。应考虑比较僻静的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的居所等,消除居所内和周边一切安全隐患。二是建立固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
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如下: 1、符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即为依法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存在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3、对于应当取保候审但未能提供保
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5、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监视居住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等。
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包括: 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但没有规定不得监视居住的情形。因此,凡是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都属于不得监视居住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算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以下两种: 1、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 2、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
指定监视居住监察工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