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须符合以下情形: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是不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的,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不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公司清算未通知债权人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通知、公告债权人等职权。
公司清算后债权人能起诉,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公司处于清算后未注销的,可以起诉该公司,但公司已经注销的,其注销之后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适格的被告,债权人无法对公司进行起诉。
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完,则不可以注销。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或者已经清算分配完结了,才可以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申请注销。未清算完的,不能申请注销。
债权债务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
公司自行清算申报债权的,根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债权人是不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的,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