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1、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 2、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起诉地点的确定标准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认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方式如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 4、两个
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3.结合式,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地点的确定为要通过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来确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的管辖标准: 1、诉讼离婚的,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或者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