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一、级别管辖 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
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方式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形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确定级别管辖的方式有一般情形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形有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普通行政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中级法院负责一审: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确定方式为:对于普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办法: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相关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
虚假诉讼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再由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诉讼案件管辖地这样确定:能够确定犯罪地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人住所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虚诉讼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