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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什么关系

更新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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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 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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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怎样的关系呢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人在其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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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则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责。

    2021.04.03 102
  •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分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分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产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也可以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如合伙的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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