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股权质押不一定是利空,也有可能是利好。股权质押包括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股票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指上市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获取一定的资金,对股票的影响不一定是利好,也有可能是利空,需要根据质押后所融取的资金用途以及股票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合同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来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协议,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起,质押合同一同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的概念是为保证债务履行,担保人与债权人依法设立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合同。且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反担保合同的担保对象是原合同的担保人。所谓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担保人行使权利受阻时,可要求作为追偿债权担保方的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依法处分质物偿还
质押担保的范围具体如下: 1、主债权,称为原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是指人延迟履行造成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债权,因此无需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
在质押时,质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2、孳息收取权: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限制:未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
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质押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有权以质物价值优先受偿。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