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反担保抵押物,但是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规定和权限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成立条件,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
反担保具备的条件为首先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担保人已经为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是债务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只有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保证,质押或者抵押的时候,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
1、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反担保有下列具体方式: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
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以债务的房屋为担保物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质押权利有所不同,所应对的生效时间以及生效范围也是有所不同的,动产质押权一般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除此之外权利质押权一般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
可质押的权利包括: 1、可转让的有效债权; 2、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3、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质权未登记,但质押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