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对于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满足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即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既遂的判刑规定是,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传染病防治法的意义为:传染病防治法是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是我国传染病防治从行政管理步入法制管理的重要标志,为各级政府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于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处罚方式: 《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4、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
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