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3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特定的公司、企业所拥有的关乎其企业发展的、能够为企业经营运转带来利益,同时有采取特定保护手段、制度予以保护的未向外界公开透露的商业经营信息等一系列的秘密。是作为某些特定的企业生存立命,进行核心技术竞争的武器。一般企业会为保护商业
申请的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当符合规定,即由商标法规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要素单一或者组合; 2、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因此由上述元素组成的商标必须有自己的显著特征,不能与其他商标混淆。
商业秘密的要求是:不为公众所知(又称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属于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合法等。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第三、措施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三、实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公司企业与本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签订违约金较为高额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通过与本公司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
在我国,明确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和保护的法律,主要是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的商业信息。具体包括了,企业或者个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