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6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结婚的法律规定,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申请撤销,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不同。当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是一方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同意结婚。无效婚姻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并且没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婚姻须由受胁迫一方提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本人,无效
二者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
二者区别如下: 1、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当事人行使。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何区别: 1、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2、申请的时
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 2、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可撤销婚
二者的联系如下: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存在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未达到22岁,女性未达到20岁。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使对方在受欺骗情况下与之结婚。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同时,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