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监视居住不算羁押期限,因为监视居住不是在看守所收押执行,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
不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异地监视居住由住所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
累犯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累犯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满足以下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
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之前适用的监视居住措施,是可以折抵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期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不算刑事拘留。详细分析如下: 1、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刑事拘留是指另外的独立于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3、监视
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