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9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等。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
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为留置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
就担保的财产,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担保物权不在,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主要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失的,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的部分对担保物权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一部分灭失的,残留部分仍就担保全部债权;分期履行的债权,已界履行期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