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规定“公司
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 1严格审查条件。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财产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 2改进保全方法。 3完善法律规定。细化具体条件,规定财产保全的实质要件。
股东权利滥用行为的处罚有: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 1、严厉打击措施,即相关机构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2、加强预防措施,即相关机构应当及时设立、更改、增加相应的法律规定,增加限制大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无效。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的方法如下: 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的方法如下: 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避免试用期被滥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其他。
避免试用期被滥用的方式: 1、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付保证金或押金; 2、试用期工资是有标准的; 3、试用期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4、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有标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