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2
订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
写遗嘱的要求有: 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在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还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3、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
立遗嘱的方式如下: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遗嘱可注明不可更改。但即使标注了不可更改,立遗嘱人也是可以更改的,因为更改遗嘱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原则上任何方式立的遗嘱都可以更改。但是也只有立遗嘱人可以更改,其他人无权更改立遗嘱人订立的遗嘱。
遗嘱的格式一般应包括三个部分,且不能缺一:1.首部:包括标题和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2.正文:包括立遗嘱的目的、财产状况、处分意见和对继承人的嘱咐与期望。3.结尾:包括遗嘱份数、保存处所、遗嘱执行人姓名、住址。最后是遗嘱人
遗嘱的订立方法有: (一)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三)录音遗嘱; (四)口头遗嘱; (五)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后修改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只要遗嘱人对遗嘱有了新的想法,都是可以对所立遗嘱予以撤销、变更的,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对变更的遗嘱进行
公证过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尽管公证遗嘱是经法律程序而成立的,但只要立遗嘱人还健在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对遗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尽管公证遗嘱是经法律程序而成立的,但只要立遗嘱人还健在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权对遗嘱进行更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