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8
动植物检疫失职不属于犯罪。应检不检,出证延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动植物或者造成动植物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声誉等。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应是: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进行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和错误出证,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就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本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本
判刑4年一般几年出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判刑4年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没有减刑的,都是要4年后才可以刑满释放。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
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是如果自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义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最好在三年内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