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 1、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应当合法,不得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出;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
具体行政行为有两个最主要的种类,具体如下: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一种快速处理的程序,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