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认定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其保证范围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连带保证责任的追偿权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行使,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追偿。
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或者超出自己份额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或者超过自己的份额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债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分或者全部连带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不论是连带清偿责任,还是连带赔偿责任,或是补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均可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可分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