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 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具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时可以解散; 2、公司解散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清算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内容包括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内容,具体条款由于数量过多不一一赘述。
一是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二是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施行。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精简了许多,可能是考虑到商事行为的复杂性和意思自治性,部分条款意见反响较大且观点不一,于是并未最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关于决议效力的规定如下: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如下: 1、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条款; 2、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条款; 3、关于利润分配权的条款; 4、关于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款等。 具体条款由于数量过多不一一赘述。
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内容包括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内容,具体条款由于数量过多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