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9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但是情况特殊的,则可以申请延长;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审结。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应当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由审判员、陪审员审理。通常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是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范围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