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8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注册资金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来进行缴纳。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制注册资金,通过向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来进行缴纳。实收资本额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到达的数额,包括实物投资和货币投资。股东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股东未按照约定
要到银行去开一个验资户(可以理解为临时银行卡),然后把资金存到这个户上,银行就给你开验资报告,然后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这就是以前的注册资金实缴制。不过现在实缴已经可以改成认缴了。
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2、客观要件 表现为申请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是:本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
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若是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属于没有如实出资。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