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31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的举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一般来说,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下列行为可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行为;未经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行为;以及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行为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原则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其中,实质性相似对比的方法包括整体感觉法、直接比对法和特征发现法。例如原被告游戏界面、游戏步骤、游戏方式以及游戏人物基本一致,且被告游戏界面出现了授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处理: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判决。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布或者注册软件的;将他人的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完成的软件发布或者注册。在另一个人的软件上签名或者在另一个人的软件上签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1)未经软件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可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