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
劝退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样。一般是指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替代通知金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辞退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正常情况下代通知金是按照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算的。其次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需要选择额外的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进行赔偿,而这个就是代通知基金,一般情况下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都是看上个月工资多少。
工资替代通知金只有在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代通知金补偿不是按照工资条,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如果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并不是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标准,比如说上个月正好有加班费或者奖金,不能反映职工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发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区别为,两者内容不同。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