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进行集体行政诉讼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获得当事人一致同意。
行政诉讼原告人数众多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需要派出代表出庭参加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列明被告的办法: 1、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
行政诉讼列被告的方式是:直接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撤诉: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
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具体条款包括有:直接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1、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主要包括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 2、原告可就被告举证的事实进行补充或辩解,实践庭审中很少有一方直接向另一方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