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有下列种类: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
土地使用权权限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出让,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 无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诺及合同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指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土地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涉及土地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划拨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申请人向乡镇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申请;等待相关部门核实土地现状;核实确认后登报说明遗失情况;携带身份信息、土地信息等基本资料前去土地管理所补办并领取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