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隐名股东一般是能擅自将股权予以变更的,需经一定的程序。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股东权利,但转让变更股权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现隐名股东的原因主要包括: 1、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 2、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借用他人的名义开设公司; 3、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4、怕麻烦不办正规手续,比如外国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一般需要通知显名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
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挂名股东也需要及时了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维护本人和实际出资的股东的利益,因此可以请求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计账簿这些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询、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
股东知情权包括下列内容: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
股东知情权范围包括: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股东知情权范围包括: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