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隐名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益,只是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使需要通过显名股东来实现,具体包括: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未显示其名称的投资者。对应于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理人,公司显名股东权利的实际效果归隐名股东所有。由于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者,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协议,投资收
股东可以对无效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行使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起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规定。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
只要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的认可;而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
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
申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据: 1、股东出资证明书等的能够证明具有股东资格的证据; 2、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求; 3、其它根据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
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书。股东的查阅权是指股东可以查阅并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若是公司拒绝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一、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下: 1、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2、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4、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
隐名股东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应当如实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