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按照协议和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以取得股份或股权。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是外国投资者,也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
股东虚假出资的表现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没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不能解除其股东资格,但是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抽逃出资在经催告仍未补足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股东出资不包括的方式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可以以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的规定有可以以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的转移的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如下: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所谓
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出资方式上的要求,根据相关的规定,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因此对于股东出资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的规定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公司章程规定,企业的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定包括,表现有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以及公司成立时应实缴的出资金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
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都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虽然任何类型的财产在理论上都可以用来出资,但对无明文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根据是否符合出资标准来判断,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
《公司法》公司非货币出资应当对于资产的进行价值,不得高估。若是有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应当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非货币的形式有实物、知识产权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做股东的出资规定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