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在我国,短信作为电子证据成为离婚证据有如下要求: 1、获取途径合法; 2、内容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3、必须查证属实,即不得为虚构、恶意拼接的短信; 4、短信作为离婚证据的其他要求。
短信如果能证明支持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查证属实的,能作为离婚的证据。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
可以作为证据。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
可以作为离婚证据。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
手机短信内容是能依法成为离婚证据使用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试听资料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短信能作为离婚证据的。但需要经查证属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材料。例如,本人出具的认错书,涉及婚外情的聊天记录等,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做为外遇证据离婚,其经过查证属实之后能够依法作为案件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集短信作为证据应当是符合证据取得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以及其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等。
手机短信息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证据中的书证类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手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手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手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手机短信内容一般是可以做为外遇的证据的,但外遇并不一定能判决离婚。因为我国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为“感情是否破裂”。证据应当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条件,才能予以采纳。
手机短信内容可以成为离婚证据使用。 以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相关信息做书面摘录,包括短信的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 但是所取得的手机短信一定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收集手机短信内容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