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行政诉讼中证据无法直接调取时,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帮助调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帮助调取证据。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 (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通过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判定。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得在程序上合法;真实性指证据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关联性指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在答辩期满开庭前。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是在开庭前进行的,具体的规定是: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增加,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
行政诉讼收集证据的方式是: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
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第一步骤。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