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能公证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就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经过公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证明的方式是双方有签字、另一方有追认、借款用于买车且车为双方共同使用。应当由债权人进行举证。
夫妻共同财产能公证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就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经过公证后,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如下情况: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般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
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由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来举证证明,该当事人需要提出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该债务具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而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方式予以取证: 1、反向证明,即提供材料证明债务是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通过证明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通过证明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