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协议的效力仅针对签约双方,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照形式主义原则对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只要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以公司名义能回购股东股权。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即公司连续五年不为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股东提出异议的,公司才能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东的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专法规的规定,则是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为代持股协议。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虽然法律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缴出资或补足出资额、对其他股东负有违约责任; 但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没有丧失股东资格就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就可以转让股权。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