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其次,办案人
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刑侦人员的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的回避一般是由院长决定,如果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则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的做法: 1、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2、严格执行办案程序; 3、认真搞好行政复议; 4、坚持做好案件处结的回访; 5、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 6、坚持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诉讼的方式为避免程序违法;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等。
一是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时,“审核”是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审查”,但是未经过“审核”程序,则不能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明确规定了首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